新華網呼和浩特1月9日電(記者李雲平) 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獲悉,從今年起,除紀念性地名外,內蒙古要求各地不得以人名命名地名,禁止以外國地名、人名命名地名,否則將予以行政處罰。
  據介紹,內蒙古明確要求地名命名、更名應當遵循下列原則:(一)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;(二)有利於民族團結,維護社會和諧穩定;(三)體現當地歷史、文化和地理特征;(四)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群眾意願;(五)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。
  內蒙古明確規定:不以著名的山脈、河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域專名;自然地理實體的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,亦不以其名稱作本行政區域專名;地名用字應當使用國家公佈的規範漢字,少數民族語地名的漢字譯寫應當規範、準確,避免使用生僻字、多音字和易產生歧義的文字。
  對於使用外國地名、人名命名地名等違規行為,內蒙古將指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以1000元罰款。
  據瞭解,內蒙古要求國家機關、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公告、文件等必須使用標準地名,一般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,必須用蒙漢兩種文字書寫。
編輯:SN1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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